1. 訂金單之有效期為發出日期起計六十天,顧客須於到期日前確認最終設計圖及開立發票,否則所繳付之訂金恕不退還。
  2. 顧客須於開立發票時繳付購買貨品之全部款項,否則本公司有權不作出生產及送貨安排,並保留擁有有關貨品之物權。
  3. 如顧客未能在收取貨品通知列明的限期内或發票日期起計六十天內收取有關貨品,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置該貨品。
  4. 此發票為所顯示之已付金額之正式收據;如顧客要求其他任何方式之收據,本公司將保留收取額外手續費之權利。詳情請參閱收費表第6項。
  5. 如有任何問題,顧客請致電顧客服務熱線 2599 6699查詢。